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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約的房屋想退是不可能的。那麼,售樓廣告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概念?是否真的像大家傳聞的『騙了白騙』呢?日前,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不實售樓廣告引發的官司,對上述問題給了一個明確的答案。
李先生經過千挑萬選,最終看上了位於廣安門的中加大廈,售樓人員介紹說,該大廈即是商住兩用樓。其中B座1504室是商住房使用性質,提供24小時熱水,公布分攤面積計算書並據實核算同時在地上、地下向用戶提供充足的停車泊位、6270元/建築平方米。李先生未作任何猶豫就與開發商——北京雲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契約》和《中加苑〈北京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補充協議》,正式購買了B座1504室。
不久,李先生就興致勃勃地搬了進去。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一系列事情,卻讓李先生再也樂不起來了。
首先是辦照碰了壁,當李先生來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時,被告知此房不是商用房,不能用於經營。原來雲加將按規定公攤的約90平方米的面積賣給了他人。且原來在宣傳材料中承諾的商住兩用、首層開辦大型商場、底層超市、24小時熱水、地下、地上車位充足等都沒兌現。
於是,李先生及其他一些業主索性以罷交二期房款的方式向雲加提出了抗議。如此一來,雲加將包括李先生在內的罷交戶起訴到了法院。
李先生及罷交戶於是紛紛在法庭上提出了反訴,要求後者按廣告約定履行義務。
經法院審查發現,雲加在售樓廣告及宣傳手冊中所述的承諾均未制定在合同書中。於是法院做出了某某等業主給付二期房款及違約金的判決。
判決宣判後,業主們紛紛表示不理解:『為什麼開發商騙了人,反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就這個問題,記者走訪了法律界人士: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雲加與李先生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付款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均作了約定,同時對房價款的結算也作了約定,因此,雲加要求李先生支付到期房款,理由正當。所以法院判決支持了雲加。至於雲加在售樓廣告和宣傳材料中提到的承諾,只是要約邀請,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發出購買合同的要約,是向不特定消費者發出邀請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開發商對其要約邀請是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要約邀請不等於要約或承諾。後者是以合同形式確立的。合同一旦成立,要約人和承諾人的約定條款受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中的內容,只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後,纔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消費者在購房時千萬要注意審查合同主文。(陳君 蕭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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