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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規劃局不作為成被告,近日一審被判對『果苑園』違章建築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據《貴州都市報》報道,去年11月5日,貴陽市沙坡路12號鴻基花園32住戶在多次口頭反映未果的情況下,向貴陽市城管監察支隊書面報告,請求依法拆除佔據小區通道的違章建築『果苑園』。貴陽市規劃局收到轉來的報告後,當天即將報告移送至貴陽市城管支隊南明大隊處理,南明大隊向『果苑園』建築物的所有人送達了《調查通知書》,但其拒絕簽收,違章建築『果苑園』至今也未被拆除。32住戶一怒之下將貴陽市城管、規劃部門告上法院。
貴陽市雲岩區法院經過調查後認為,貴陽市城管委、城管支隊南明大隊雖然是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但其不是違章建築的行政管理機關,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因而不存在不作為的行為。貴陽市城管支隊雖然不是違章建築的行政管理機關,是可以在第四被告(貴陽市規劃局)委托授權范圍內進行行政執法,但其卻沒有對『果苑園』違章建築物作出行政處罰,其行為造成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貴陽市規劃局作為違章建築的行政管理機關,沒有履行監督執法的職能,其在法律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貴陽市規劃局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對『果苑園』違章建築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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