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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施行的《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產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 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並不因為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房產開發商發布的售房廣告即屬於要約邀請。如房產開發商並未在合同中明確表示將完全遵照其廣告所作的許諾,提供房屋或配套及相關服務,則對於房產開發商是否存在違約行為,買房人僅能依據與房產開發商所簽定的售房合同。買房人在與房產開發商簽訂房屋出售合同時,可以將售房廣告中對自己有吸引力的內容以文字或圖形的形式補充到合同中去,使其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樣,對售房廣告相關內容的違反同時也就構成對合同本身的違反,房產開發商自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對房地產廣告作了規范。比如它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佔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乾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尚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或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的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辦理戶口、就業、昇學等事項的承諾。
違反規定發布廣告的,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廣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並可對違法行為人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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