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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賃糾紛
原告;天津市XX房產開發公司
被告:XX工業公司
1993年2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位於開發區的廠房共669.54平方米。自1993年11月,被告開始拒付房租,並佔用廠房,雖經原告催款,未果。被告承認拖欠租金,但因在使用租賃廠房期間,維修廠房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並由於廠房失修給被告的生產造成影響,為此提出反訴,請求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原告同意免收被告的違約金;被告同意將廠房歸還原告,並分期付清所欠租賃費用;被告撤回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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