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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賃糾紛
原告;天津市XX房產公司
被告;XX酒樓
原被告於1996年3月29日,1996年10月30日分別簽訂了兩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經營餐廳、美發廳。1997年9月起至1999年9月,被告未交付原告租金及管理費未付。1997年12月,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將其另一處房屋租給他人經營餐飲、健身等項目,違反了原被告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出租方應保證在其區域內不再開設與承租方經營范圍相同的服務設施"。由此,給被告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經核實帳目,被告減少了部分營業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違約金,被告要求原告賠償違約損失。經調解未獲協議。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管理費等;原告支付被告違約金,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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