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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抵押借款及房屋轉讓協議糾紛
原告:XX典當拍賣行
被告:XX建築裝飾公司
第三人:XX開發總公司
1994年2月25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第三人以700萬元企業債券作質押,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2%,到期還本付息,到期無力償還,所質押的債券所有權限歸原告所有。1995年1月3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又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將其所有的某處房屋出售給被告,總價款是919萬元,其中500萬元由被告歸還原告,餘款由被告於1995年6月30日前給付第三人。合同還約定了違約事宜。同年9月11日,該房屋因另案被法院財產保全。同年10月19日,原告將質押債券返還第三人。
另查明,該房屋已於合同簽訂前抵押給案外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將第三人欠款劃歸原告,被告辯稱,因第三人未將房產抵押情況告知被告,所以該房屋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因陋就簡第三人隱瞞抵押事實,被告簽訂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而原告與第三人所簽的抵押借款合同因超出原告的經營范圍,也應認定為無效。判決由第三人返還原告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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