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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聯建合同糾紛
原告:XX建設公司
被告:XX紡織廠
1993年4月26日,原被告簽訂聯合建造綜合大樓群的協議,約定,被告提供建房基地由雙方合作開發,原告承擔全部建設資金,建成後雙方按50:50的比例分配房屋並分攤公建配套面積。協議還約定由原告辦理有關立項審批手續。原告付給被告動遷補償款共400萬元,後被告以原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二筆補償款為由,終止協議。原告訴請法院,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而被告則以原告未能按期支付補償款為由,要求終止協議。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協議,名為聯建,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被告未依有關規定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應系無效合同,被告對合同無效負主要責任,原告亦負有一定的責任。判決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400萬元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70%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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