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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保險合同糾紛
原告:張X
被告:XX保險公司
1994年3月20日,原告為其自有的四間住房辦理了保險。在保險期內,原告出於資金需要,將其兩間住房賣給了劉X。雙方訂立了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原告告訴劉X,房屋已辦理了保險,保險期未滿,劉X不需要立即再辦保險。劉X聽信此言,立即放心搬入。可就在搬入的第三天,一場意外火災使四間房屋全部燒毀。原告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保險公司經過調查,認為原告將其兩間房屋賣給劉X,並未通知保險公司,因而保險失效。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其餘兩間房屋的損失。原告訴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對四間被燒房屋均予以賠償。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對人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原則上其主體不得任意更換,保險合同不依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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