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張X
被告:XX房產開發總公司
原被告於2000年3月7日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原告購買被告底商一套,原告交付房款後,發現被告交付的房屋與簽訂合同時所附房型有改變,入口處比原設計圖紙窄4米,嚴重影響將來的商業應用,因此訴請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賠償。被告認為,實際交付的面積並未改變,且更改較小,拒絕賠償。經過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所簽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中約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布局。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30日內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而本案中,被告未能及時告知原告有關設計變更問題,擅自做出較大變更,違反合同約定,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並給予原告相應的經濟補償。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