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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由於認為開發商提供的購房合同過於簡單,就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但銷售人員拿出了他們制定的統一格式的補充協議,並說原則上不允許購房者對此做修改,購房者因此提出異議。這種情況下,購房者簽不簽這份補充協議呢?
分析:
所謂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對正式契約中不適合當事人實際情況的條款進行變更、修改、補充、完善而訂立的協議。按照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是否簽訂及如何簽訂補充契約完全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當事人。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契約自由原則,也是購房者的基本權利。
然而,應該看到目前法律賦予的這項基本權利卻沒有被購房者充分利用。有些購房者要麼對開發商提出的補充協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不甚清楚,要麼過於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要麼認為開發商擬定的補充契約不能修改。尤其是那些匆忙交付定金後,更擔心因不簽合同而招致的定金損失而被迫接受開發商擬訂的補充協議。結果開發商通過補充協議將正式合同中房地產管理部門用來確保購房人利益的條款加以修改或刪除,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得以豁免或減輕。而購房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卻絲毫沒有在補充協議中體現出來。一旦發生糾紛,補充協議對購房者的權利缺乏保障,購房者又無法依據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追究其違約責任。
為了降低購房風險,希望購房者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一定要認真審查,拒絕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同時,盡可能地將購房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賣方的承諾體現在補充協議中。有的開發商在廣告或銷售過程中會做出許多誘人的的承諾,這些承諾如果不寫入合同,一旦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購房者將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因此,建議購房者在簽定補充協議時,最好與開發商就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1)開發商對其主體資格及相應批准文件真實性的承諾;
(2)房屋使用率、面積誤差、共用面積分攤的處理辦法;
(3)所售物業及其相應土地面積未設定抵押、留置權的承諾(主要為避免因此造成購房人無法正常行使產權人的權利);
(4)公用配套設施的交付時間、狀態等;
(5)房屋交付的時間、地點、風險轉移、責任分擔等具體辦法;
(6)如購房人選擇按揭貸款,則應約定如按揭不成,購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體處理辦法;
(7)與正式契約不一致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事項。
(8)房產證的取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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