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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天津市河西區的李先生在98年10月購買了某房產公司的一套現房商品房,已入住將近兩年,但至今仍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李先生多次去電詢問,房產公司都沒有明確答復。後來,經查詢得知這套商品房已被房產公司抵押給銀行,李先生根本無法拿到房產證。李先生感到特別氣憤,准備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一個公道。
分析:
李先生的遭遇對其他購房者具有很現實的意義。他所遇到的問題主要涉及房產公司出售被抵押的房屋後受讓人的權利如何保護,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行為。對於李先生的情況,該房產公司顯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因此,可以認定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並且是由於房產公司的過錯造成。李先生可以與房產公司協商退房,要求退還房款,並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根據合同約定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另外,須注意應盡快退房,因為抵押權有優先受償權,銀行一旦主張實現抵押權,必然處分房屋,屆時李先生將會更加被動。
目前,開發商出售被抵押房屋的情況屢見不鮮,產生的糾紛也不少,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應務必謹慎,先調查清楚該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有其他權利糾紛,以免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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