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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劉小姐與天津市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一份房屋銷售合同,在天津市紅橋區某處預購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簽訂後,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額交付了定金和預付款。後來開發商如期交付了房子。可在對房屋進行裝飾時,劉小姐發現這房子有質量問題,於是就找到該開發商交涉,要求退房。可對方不同意退房,說該房是已經天津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過的,不會存在質量問題。劉小姐對此感到無可奈何,她該怎麼辦呢?
分析:
為解決房屋質量問題,切實保護購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就房屋質量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該《條例》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此外,《條例》第32條又作出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劉小姐購得的商品房是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存在質量問題,那麼她只能要求開發商負責進行維修,而無權要求退房。當然,因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而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但如果劉小姐認為該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則有權要求退房。不過,她應首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以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結論作為依據。如果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地產開發商應當給予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並應當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而給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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