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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廣州市地名委員會、建委、國土房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穗地名委〔2001〕76號文發出《關於加強建築物名稱申報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內容如下:
《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自1999年5月6日經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並於同年8月1日施行以來,各級政府部門和絕大多數建設單位對地名管理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名命名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和廣告代理商由於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觀念,不時出現對建築物(包括樓宇、樓群、住宅小區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並在公開場合使用宣傳的情況,近來更有日趨增多之勢。例如:有的使用未經批准甚至外國地名冠名的建築物名稱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取得經批准的住宅小區、樓群名稱後,對小區或樓群中的部分樓宇又擅自命名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將批准的建築物名稱擅自更改後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取得經批准的建築物名稱後棄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經批准的建築物名稱,或同時使用經批准的和未經批准的建築物名稱進行廣告宣傳,等等。這些情形,均違反了《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制止此風蔓延,嚴肅地名法規,規范地名使用,現就有關規定予以明確和重申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凡『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樓宇20層以上的建築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區(含小區內道路)名稱』,包括達到上述指標的賓館、酒店、獨立商場、交通站場、文體館場和工業、科技、教育、游覽、商貿等各類園區名稱,均須由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地名管理部門申報命名,經批准後方可在公開場合使用。
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交通站場、水電設施、文體館場等名稱,主管部門應在征得市、縣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同意後審批,並按規定的時限將有關批准文件抄送市地名管理部門備案。
二、住宅小區、樓群整體經批准命名後,如果因分期銷售等原因還需對其中單個或者部分樓宇命名進行廣告宣傳,也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命名申報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在公開場合使用其名稱;且一般應注明某住宅小區、樓群整體名稱的第幾期,例如『××花園二期』等。
三、建築物名稱一經批准,即為法定的標准地名,各單位和個人在公開場合使用時必須按標准地名書寫,不得擅自更改。
有關部門和廣告策劃、代理機構以及宣傳媒體等單位在辦理與建築物名稱有關的業務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標准地名批准文件。
四、建築物取得標准地名後,應保持其相對穩定,一般不應更名。如果確需更名,包括在標准地名上增加、減少或者更改其中個別字詞,均須按規定程序辦理更名申報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使用更改後的名稱。
五、地名經批准更改後,如果確有必要在使用新的標准地名的同時注明原地名的,可經市地名管理部門同意並規定期限後,在使用新的標准地名的同時括注『(原××××)』作為過渡。
六、建築物易地重建後,如果繼續使用其標准地名,例如『廣州體育館』,在文字表述時可采用『廣州體育館(新址)』的寫法作為過渡,不應采用『新廣州體育館』或『廣州新體育館』等寫法。
七、對建築物作廣告宣傳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未經批准命名或更名的建築物廣告;
2、按照地名批准文件規范使用建築物的標准地名,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詞;
3、廣告載體上寫有廣告詞、說明詞的,必須同時在適當位置標注該建築物的標准地名及其批文字號,寫法是:標准地名:××××(穗地名委〔200×〕××號);
4、廣告載體上標有示意性地圖的,圖畫上只准標注標准地名,不得標注廣告詞、說明詞等。
八、制作涉及建築物名稱的各類指示牌(圖)、標志牌、樓名牌、小區牌等標牌時,制作單位應事先將標牌擬標示的名稱送所在區、縣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非標准地名不得上牌;
組織各類樓盤評選、展銷會、博覽會等活動時,主辦單位應事先將備選(展)樓盤名稱送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非標准地名不入入選(展)。
九、凡公開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旅游、購房指南等與地名密切相關的圖冊的,包括單張地圖、成本圖冊等,出版單位應事先將圖冊校本送市或縣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地名,並在出版後將圖冊印本送市或縣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備案。
十、違反規定擅自命名、更名並在公開場合使用未經批准的地名的,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行政處罰外,地名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違反規定或負有連帶責任單位的地名審核業務,建設、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未經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築物的用地審批、施工許可、房屋預售、綜合驗收、交易鑒證、確權發證等手續,待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非標准地名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後再予辦理。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擅自命名、更名的單位和個人負責。
各單位接此通知後,應立即對照檢查一次本單位建築物名稱使用情況,發現有違反建築物名稱管理規定情形的,應在2001年5月15日前整改完畢。
2001年6月8日 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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