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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試點工作的有關規定,海南省政府頒布《海南省閑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
據介紹,這一《規定》所包括的閑置建設用地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兩年而未動工開發的;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地,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從開發區或者其他成片開發的土地中以有償方式取得單個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自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頒發之日起滿兩年投資額佔投資總額不足25% 的,或者動工建設面積未達到項目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總面積1/3的;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土地使用人違反合同約定,欠繳地價款。對這類閑置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佔用的土地。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原因閑置滿兩年以及其他不屬於無償收回的閑置滿兩年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發換地權益書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佔用的土地。對已完成基礎設施開發屬於開發區或者其他成片開發的閑置建設用地,收回時由政府核定基礎設施投資額,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任何一宗閑置兩年以上的建設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規劃,均可以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綠化用地、公益場所(停車場、市民廣場)等用地處理。(師海波)
2001年6月5日 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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