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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消息公布後,引起了讀者的廣泛關注。記者就此走訪了天津市房管局產權市場管理處負責人。
天津市房管局產權市場管理處的負責人表示,即將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於依法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解決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該《辦法》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此項規定對規范商品房銷售方式,杜絕非法銷售行為有利。再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不可一房多售,否則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品房面積的計算問題是購房者十分關注的問題。《辦法》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增加了新的計價方式,即商品房銷售既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二是規定合同中應當明確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規定3%之內的部分多退少補,超過3%的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足3%的部分,由開發企業按房價款雙倍返還購房人。市產權處負責人認為,對產權登記面積與銷售面積發生誤差的約定,可以杜絕不法開發商賣大號、圈錢,購房者多花購房款;同時也制止個別開發商為『降低』總房款,采取先縮面積後補款的騙銷手段。
《辦法》對定金及預付款的處置作了詳細的約定。一旦商品房出現糾紛,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定金或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此條款,市產權處負責人提醒購房者,在交預付款時,一定要做好當購房合同不能訂立時,對返還預付房款的約定,並寫在書面上,這樣可以避免合同不能訂立,損失預付款。
他還提醒購房者,現在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都設置了樣板房或進行廣告宣傳,但實際入住的房子卻與樣板房和廣告宣傳的不一樣。所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保存好所購房的樓書、宣傳材料、銷售廣告,對開發商或代理商的口頭承諾,一定要以文字的形式,補充在合同的附件中。只有這樣,在出現問題或糾紛時可以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解決。
市產權處負責人表示,結合即將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市房管局將加大對住房市場的綜合治理力度,以淨化商品房市場,為購房者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呂 新)
2001年4月17日 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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