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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公產房作爲“老家底”幾經輾轉,成了一樁繼承案的起源。訴爭房產原本是公產房,被繼承人老張於1985年初承租。同年,老伴去世。1995年7月老張再婚,續絃的老伴兒有三個子女,當時都已成年。2010年4月,老張的後老伴兒去世。2013年4月,老張購買公有住房的產權,公產房變成私產房。2014年1月老張去世。老張生前有四子女。老張的子女協商一致,欲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問題來了,老張後老伴兒的三個子女對房屋是否享有權利?
民事案件,公說公理婆說婆理,不明就理的人聽起來,哪邊都有一些道理。案中,老張親生子女認爲,訴爭房天經地義是他們哥幾個的,沒有續絃那邊三個子女什麼事。然而,後者認爲,其母已然跟老張結爲合法夫妻,就有權承租共同居住的公產房。他們作爲母親的合法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案子打到法院,老張子女一方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成爲他們的代理人。
安剛律師認真聽取了委託人的介紹,認爲房屋系老張婚前承租,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老張再婚後,仍爲老張一方享有。問題是,如何證明“房屋系老張婚前承租”。爲此,安剛律師與當事人一起去搜集證據。因爲委託得比較晚,時間不等人,安剛律師與當事人一起三天之內奔赴四個派出所、兩個房管站、一個民政局,終於湊齊了所有的證據。
在強大的證據支持下,事實擺在面前。開庭當天,所有當事人在法院達成全部一致的調解意見。當天下午,安剛律師同當事人赴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進件兒”,直到取得新的房產證。當事人對安剛律師一再稱謝。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認爲,因爲老張再婚時,老伴兒的三個子女都已經成年。所以只有老伴兒對房屋享有權利,她的子女才能享有權利。
老張再婚前即承租公有住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公有住房承租權的相關規定,被現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取代。即,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老張再婚後,仍爲一方享有。
老張再婚後購買產權,公產房變成私產房,續絃老伴兒亦去世,老伴兒的子女是否就此可以主張繼承呢?老伴兒去世時,房屋並非老伴兒遺留的遺產,所以老伴兒的子女對房屋不享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