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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要來到的春節,市民盧女士總算可以舒心過了。2015年底,她的房產確權案再審結案,在法院主持下,她與相關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房產歸屬於她的名下,其他當事人協助辦理手續。
2014年,她與結婚兩年的王先生買了一套房,當時是王先生簽的認購協議,兩天後,二人因性格不合離婚。一個多月後,開發商給王先生發催告函,要求其在一周內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齊房款,王先生未回應。盧女士決定單獨購買此房。其後,王先生陪盧女士去售樓處,從盧女士的銀行卡裡劃了110多萬元房款,售樓處也為盧女士開了票據,付款人為盧女士。
但是,此後,開發商又與王先生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合同後四個月,王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盧女士接了房,一應接房手續、費用自己擔,裝修,入住。但鑰匙在自己手裡,房子卻在別人名下。她為此起訴到法院,將王先生的兩個兒子列為被告,涉案開發商為第三人。一審,盧女士敗訴,因為被告提出盧女士所交房款中有60多萬元為其父所出,加之有合同,可以證明房產為其父所購買,依法應由其二人繼承。
盧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前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司曉楠律師作其律師。最終,此案經再審得以調解解決。盧女士對律師職業素養表示欣賞。
律師點評:
司曉楠律師經分析認為,本案難點在於60多萬元購房款來源的證明和認定。盧女士提交多張借條證明其與由先生實際控制和支配的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當該公司清算的時候,由於王先生答應自己償還公司向盧女士的借款,所以盧女士未對此項債務進行債權申報,但當時盧女士並無讓王先生出具承諾書證明公司債務已轉化為王先生的個人債務,因此,王先生向盧女士名下銀行賬戶打款60多萬元的行為並未被一審法庭認定為還款行為,而是被認定為出資行為。對此,司曉楠律師反復推敲,盡力代理,取得了法官的認可。
終審判決生效後,為了盡力維護盧女士的合法權益,司曉楠律師一方面代盧女士提起再審,一方面為減少再審程序中的變故,向涉案開發商發律師函請求其切勿協助二被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