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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月起開始正式實行了。《辦法》實行後能給業主、小區管理帶來哪些便利?能重點解決哪些矛盾?2月1日,記者瞭解到,有關“捆綁收費”、“小區停車難”、“小區歷史遺留質量問題”、“維修資金使用難”、“出現問題投訴難”等五大熱點問題都將得到有效解決。
不得強制物業代收相關費用
物業如代收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目前,在省城各大住宅小區,不少業主會對物業公司的“捆綁收費”頭疼不已:不交物業費就把水、電、暖停了,居民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也有不少物業公司因“通過停水、停電、停暖、停氣等方式催交有關費用”,被扣除信用分數。
此外,也有一些物業公司“苦水難倒”:水電費憑什麼要我們來代收?
物業新規實施後,這些問題都將得到有效解決。在收費方面,物業新規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其收取業主應當繳納的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業主提供服務。此條規定,有利於破解以往一些小區出現的“捆綁收費”。
與此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新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新規也對業主進行了約束,如果物業依約履行義務了,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申請仲裁。
沒停車位物業可限制進小區
業主大會可劃定共有道路停車
對於停車位的管理,物業新規進行了明確。其中,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庫(含共用車庫車位和專用車庫)應當通過出售或者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在滿足業主需要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車庫對外出租,但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而且,新規還明確,如果因規劃建設時車庫不足,業主大會可以決定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但是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妨礙道路通行。利用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不得擅自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共有場地停放車輛。
未確定停車位的車輛,物業服務企業可限制其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等特殊車輛執行公務以及臨時停車除外。
新建小區增加房屋保脩金制度
質量缺陷保修期內開發商負責
業主入住後,小區的質量缺陷、配套設施不健全等問題屢屢發生。而這些問題都會轉嫁到物業企業身上,原本不是物業的責任被“推給”物業,這也成了引發業主與物業企業矛盾和糾紛越來越多的主要根源之一。
針對這一難題,《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建物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物業服務用房等進行檢查和驗收,形成書面查驗記錄並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複驗。物業承接查驗記錄應當作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附件。
此外《,辦法》規定,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脩金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一次性交存質量保脩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物業保修期內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申請使用物業質量保脩金予以維修。
保修期滿後,物業質量保脩金餘額及孳息應當及時退還。物業質量保脩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城鄉建設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