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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下月起濟南市物業管理將實行新規,新修訂的《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辦法,物業“捆綁收費”被禁止。
實行質量保脩金制度
新辦法從前期物業確定到後期管理都作了詳細規定。新辦法明確,新建物業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或現售備案時,應當提交經房管部門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
爲了確保開發商履行責任,新規提出,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脩金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一次性繳存質量保脩金。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物業保修期內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申請使用物業質量保脩金予以維修。保修期滿後,物業質量保脩金餘額及孳息應當及時退還。
在小區自治管理上,物業新規明確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組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派員參加。其中業主代表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業主大會會議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
在收費方面,物業新規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其收取業主應當繳納的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業主提供服務。此條規定,有利於破解以往一些小區出現的“捆綁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新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新規也對業主進行了約束,如果物業依約履行義務了,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申請仲裁。
車位費屬全體業主共有
車位問題也是小區管理的重點,對此新規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庫(含共用車庫車位和專用車庫)應當通過出售或者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在滿足業主需要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車庫對外出租,但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新規還明確,如果因規劃建設時車庫不足,業主大會可以決定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但是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妨礙道路通行。利用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不得擅自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共有場地停放車輛。未確定停車位的車輛,物業服務企業可限制其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等特殊車輛執行公務以及臨時停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