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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某小區有位“奇怪”的業主,明明交了購房款,卻不肯收房,原來是業主在開發商交房時發現自家屋外多了個建築,直接告上了法院請求拆除。
□本報記者林菲通訊員胡坤坤
現年56歲的劉女士在2009年看中了一個小區的三期新建樓房,並選了某棟3樓的一間房,於12月9日簽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劉女士按約繳納了房款,開發商也在2010年1月23日通知了交房,但是劉女士到現場一看就怒了,她發現屋外居然多了一個建築,在簽約時並沒有說明,於是她拒絕收房。
劉女士訴至美蘭法院,請求拆除屋外的建築。2014年,美蘭法院一審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但是劉女士拒絕收房,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請求行使物權保護,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劉女士不服一審敗訴,上訴至海口中院。她稱,原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她請求拆除後建建築,還合同標的物原狀而非物權請求。開發商違反合同,建設違法建築,自己要求對方先履行合同,自己才接收使用房屋並無不妥。
開發商辯稱,劉女士屋外的建築,實爲院內景觀廊榭,歸於綠地。綠地不佔容積率,不計入公攤,不用向規劃局報建。二審時,開發商也提交了證據證明小區通過了包括綠地在內的綜合驗收,並取得了備案證。開發商稱,這個廊榭客觀上起到了爲住戶遮風擋雨的作用,但是劉女士卻認爲廊榭遮擋了自己新房的視線、帶來嚴重安全隱患、降低了該房屋的市值,所以要求拆除。實際上該房現狀,符合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
海口中院認爲,劉女士認爲廊榭對自己生活構成妨害並請求判令拆除,所行使的是物權請求權,但劉女士未取得房屋物權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劉女士所主張拆除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是否應當拆除應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2014年12月4日,海口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