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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成變相房地產開發?
1月15日,記者在鄭州市規劃局查閱了關於華城家園的相關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許可情況。
記者在規劃局檔案館和辦事大廳以『鄭州化纖紡織有限公司』的名稱查閱後發現:早在2010年3月4日該局的確給予過該公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鄭規第字(410100201019055)號;但是,許可證附件遵守事項第3條明確注明:根據鄭政文(2008)176號,此證僅限於家屬樓危房改造。另外,該局分別對該公司的4號樓(26層)屬限價房,建築面積為33817.56平方米;5號樓(26層)屬商住樓,建築面積為21875.16平方米,及地下室(一層)給予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發證時間分別為2012年8月29日和2014年2月19日。另外的一棟12層住宅樓記者在規劃局沒有查到相關的規劃許可。
根據記者調查,華城家園並不完全是在做家屬樓危房改造,而是在取得政府的舊城改造優惠政策後,實際是把企業原來的廠房及部分家屬樓拆除後,在做變相的房地產開發業務。並且,4號樓與5號樓早在2012年以前就建成並銷售一空了;就連記者沒有查到的那棟今年纔竣工的12層臨街樓也早已銷售一空。
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五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補交出讓金或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第十七條: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各地制定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應按本規定規范。
根據以上法規規定,該企業的原政府劃撥用地,應經過掛牌出讓方能取得使用權。
『華城家園』涉嫌違法建設?
隨後,記者見到了鄭州化纖的王姓副總經理,他給記者介紹了華城家園項目的詳細情況。據王副總講:華城家園最早是作為職工危舊房改造向政府申請的,後又變為舊城改造項目,再後來又成為了棚戶區改造項目。關於小區的用地,是沒有問題的。原來土地是劃撥的工業用地,但市規劃局已經把該地塊規劃為住宅用地了,只需要企業隨後到國土部門把土地變一下性質就行了。至於建設規劃這幾棟樓都有,不管辦的早晚,都有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記者提到的施工許可,王副總給記者解釋說:政府有關部門默許被列為棚戶區的改造項目不但可以不走招投標程序(只要備個案),並且這些項目還可以先施工,後再補辦施工許可。
王副總還告訴記者,鄭州市所有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和華城家園一樣,都沒有經過施工許可一樣都在施工。華城家園無施工許可就施工建設問題,還給鄭州市建委繳納了5萬元左右的非法施工的罰款。記者問其原因,王副總無奈地說,建委是在走程序;因為項目施工前,建委有關部門必須得提前進駐,如果不接受罰款項目就無法施工;既然項目想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施工,那麼就得接受非法施工的行政處罰。
不是企業不去辦理土地變性和施工許可手續,而是政府各部門之間沒有協調到位造成的結果,王副總解釋說。
與此同時,『華城家園』還涉嫌違法建設。就群眾反映的非法施工一事,記者在鄭州市建設委員會做了求證。在該委辦事大廳的政府信息公開、工程報建及施工許可窗口,記者分別查詢了該企業的報建及施工許可記錄,得到的回答是:查不到該公司的任何報建手續。記者問其工作人員,是不是在本市的建設項目都應該在該委報建並取得施工許可後方能施工,市建委的同志告訴記者:『除了港區、東區等新區和鄭州管轄的縣市建設項目,市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都應該經我委施工許可。』
在記者采訪過程中,發現該項目還涉嫌拖欠農民工工資、小區地下室設立輸變電設施擾民等問題。
截至記者發稿之時,鄭州市國土、規建、工商等部門並未對相關問題作任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