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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老太是易華的大姨,年幼時爲上學方便,易華將戶口遷至麻老太家,與之共同居住,身份爲“養女”。之後,麻老太患上老年癡呆症,其親生子女便將其接走。等到再次返回家中時,麻老太發現門鎖被換,於是,養女“易華”被告上法庭,要求騰房。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麻老太訴訟請求後,麻老太提起上訴。昨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該案二審後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返還爭議房屋。
老太太和養女發生糾紛
葉大爺、麻老太系夫妻,生有葉東和葉虹兩子女。易華的戶口登記在葉大爺、麻老太夫婦的戶口簿內,關係一欄記載爲“養女”。2004年5月,葉大爺所在單位給其分配了位於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建築面積爲136.96平方米住房一套。2006年1月葉大爺去世,2007年春節期間,麻老太及易華一家搬進裝修好的涉案房屋入住。
2011年2月,經醫院確診,麻老太患老年癡呆症,同年2月21日,葉東將母親接回自己家居住。後麻老太返回東崗西路住房時,發現門鎖被換,這可是麻老太唯一的住房,至此,麻老太與養女之間發生糾紛鬧上法庭,麻老太要求易華立即騰還侵佔的涉案房屋。
2013年11月25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拱特字第2號民事判決,宣告麻老太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並指定葉東、葉虹共同擔任麻老太的監護人,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針對這起房屋訴爭案,一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爲,易華以養女的身份居住在爭議房屋內並無不當,且爭議房屋系葉大爺生前所在單位分配所得,去世後財產未進行繼承。故現對於麻老太要求易華立即騰還其侵佔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麻老太的訴請。
二審:法院判令養女騰房
宣判後,麻老太不服提起上訴稱,易華原系其胞妹婚生女,爲了就近上學,幼時曾寄託於上訴人處,二人不存在母女的收養法律關係。另外,麻老太、葉大爺是同一單位人員,因此,在葉大爺去世後,單位已經將房屋購買人更名爲麻老太,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蘭州中院二審認爲,麻老太被確診爲老年癡呆症後,已由法院指定其子女葉東、葉虹共同擔任監護人。易華雖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在沒有進行遺產分割前或無證據證實該房屋爲其所有的情況下,葉東、葉虹爲保護其母的合法權益,從其母的身體狀況和便於照顧其母日常生活的角度考慮,以麻老太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騰交涉案房屋符合本案實際和法律規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對於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易華是否是麻老太養女的問題,因本案屬物的返還請求權,而確認養女的問題屬身份確認權,二者之間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故對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此問題本案不予處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記者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