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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置信房開高層表示,從來沒有故意做低人氣。“在三年包租期滿時,我們確實想跟業主簽訂一個更長的包租合同,但是絕對沒有刻意壓低價格。頭三年爲了商場的起步發展,租金肯定會高一點,但是發展平穩過後,就按照市場價格來走,但是業主們不同意,就沒有達成包租協議。”
置信房開高層還解釋道,“我們的商場整體是通過消防審查的,頭三年我們都正常營業,而且都沒有被查封。這個商場是一個商業綜合體,是需要統一規劃、統一運營才能做好的商業地產。業主把商鋪拿回去,也是要全部業主一起找另外一家運營的公司來整體運營,而不是像菜市場擺攤一樣各做各的。”如果是統一運營,那麼商場的消防資料就沒有任何問題。
置信房開高層堅稱,商場近四年不開業的責任應該由業主們來承擔。“我們頭三年可以正常開業,業主拿回去之後,也可以包給別的運營公司先開業收租金,而不是一直空在那裏賠錢。如果真的有問題,也可以邊營業邊解決,空置在那兒的損失不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業主們則認爲,置信房開擅自把商場進行分割出售,導致商場存在安全隱患,至今無法開業,業主的損失應該由開發商承擔,業主們也多番嘗試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2013年8月,業主們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置信房開對涉案商業用房進行消防整改,賠償損失。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院認爲,上訴人關於要求對涉案商業用房進行消防整改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並且,上訴人就交付商業用房以及賠償經濟損失提起的共同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定,不宜合併審理。故對本案應作駁回起訴處理。”
與此同時,業主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置信名都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蒼南縣法院裁定:“被起訴人覈准第三人置信名都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時間爲2008年12月18日,而且起訴人於2009年8月6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即將商業用房的所有權從第三人名下轉移到起訴人名下。因此,起訴人對被起訴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是明知的,且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對林立平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目前,業主們已經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並且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訴訟申請。
開發商將不應出賣的消防通道作爲商鋪出賣,且造成嚴重消防隱患和商場衆業主的更大的損失,甚至損失還在擴大,誰來承擔業主的損失?人民網房產頻道將持續關注。(唐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