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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60多歲的王某與宋某原是師生關係,因宋某的女兒需要補習功課,兩人重新開始聯繫並同居。後雙方發生矛盾分手,王某以自己曾出資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宋某名下爲由,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房屋。近日,一中院以證據不足爲由,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稱,2004年,自己與宋某在一起並同居。2006年雙方以宋某的名義貸款購買一套房屋,但首付款基本全部由王某出資,月供、房屋裝修、購置傢俱家電、供暖物業等費用也全部由其支出。後兩人分手,宋某拒絕讓王某回家。王某遂將宋某訴上法院要求歸還房屋。
而宋某辯稱,房屋的房款全部由其個人出資,而且購房的時候雙方並沒有同居,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訴爭房屋購買時間爲2006年,而雙方被確認的同居時間在此時間之後。故購得的房屋不能作爲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王某亦不能證明其對訴爭房屋的出資情況,因此不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王某認爲雙方同居時間是在2004年,並提交了新證據,試圖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其中包括:其前妻對於王某與宋某同居的證人證言,王某給宋某女兒購買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王某用於提前歸還房貸和購買汽車的銀行存取款明細等等。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王某所提供之證據仍不能充分有效證明該房屋是在同居期間由其出資購買。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