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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報刊發《人才安居房設20年超長租約》報道:龍崗區正在進行的人才安居住房申請,直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配租配售,不對個人;以配租方式取得的安居住房,配租期限分5年、10年、15年和20年等四種方式;租賃合同簽訂後按合同約定,一次性繳付房屋租金。一次性繳清20年的租金,都趕得上龍崗區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了。記者調查發現,至少有上百市民因此放棄申請。
2011年6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首次把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全市各類各層次人才。龍崗人才安居房的租金比市場低3成,是其吸引人之處,但高企的准入門檻,卻把人攔在了門外,顯然,這樣的制度設計與政策目標不符。
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屬於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範圍,用人單位依據政府部門批准的配租方案確定的住房數量,來確定本單位申請人員名單並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爲期3年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3個月的租金作爲保證金。
可見,龍崗做法的最大不同就是配租期限。暫行辦法規定,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的期限均不超過3年。設定3年期限,目的在於防止公共資源的濫用。而龍崗區的最低配租期限,也遠遠突破了這個標準,可以想象,有人住夠配租期限,就能拿到更多的租金補貼;如果企業以3年爲限分給不同的僱員,就會變成握有大量人才安居房資源的“二房東”。假如企業並沒有這麼多符合條件的人才,它也會想方設法把房分出去。此外,暫行辦法也並未要求一次性繳清租金。一次性房租繳清一是增加了申請人的資金成本,二是讓人才流動多了一層障礙。
龍崗區爲什麼要這麼做?2013年11月的一篇媒體報道透露了端倪:在第一屆龍崗區人才住房專題推介會上,相關負責人介紹,龍崗區企業申請購租人才安居房的條件是:工商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龍崗,且承諾5年內註冊地址不遷離龍崗,不改變在龍崗的納稅義務;認定的人才數量達20人的企業纔有申請資格,並不設個人申請,目的是希望保障房能發揮吸引優質企業的作用。
龍崗人才安居房之所以出現種種制度變通,原因是既想留住人才,更想留住企業,用於留住人才的安居房,更像是用來留住企業的砝碼。龍崗區有關部門的苦心可以理解,不過,過於苛刻的條件會讓人才安居房的政策構想落空。用超長的配租期限來鎖定企業,很可能變成沉重的福利包袱。更重要的是,吸引企業和人才應該善用公共資源,因爲政府運營成本的高低、辦事效率和服務精神,比人才安居房更能吸引企業和人才留下來。本報評論員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