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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記者5日瞭解到,根據日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3600萬建築業農民工將被納入工傷保險。
亮點一四部門聯動
這份意見是由人社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意見同時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亮點二兩種方式參保
意見明確,建築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並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亮點三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列
意見明確了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確保了繳費資金來源:以項目爲單位參保的,可按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並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代繳。
亮點四未完成工傷認定鑑定也可享保險待遇
意見規定,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鑑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亮點五補充完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
意見還補充完善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未參保的建設項目,其職工發生工傷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如上述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依法向上述單位追償。
難點:用工仍不規範
意見的出臺對於農民工工傷維權無疑是一個利好,但也有專家認爲,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進一步解決。
有專家指出,意見提到工傷認定所涉及的勞動關係認定,依舊強調勞動合同。假若勞動監察部門沒有辦法監督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的落實,在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又咬住勞動合同不放,那麼,工人自己申報工傷的維權之路就很艱難了。
“雖然文件中補充提到,除了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證據也可以作爲參考,但即便有了這些證據,還要經過‘一裁兩審’這種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的勞動關係認定的法律程序,有幾個工傷工人耗得起呢?”這位專家說。
長期關注農民工權益的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李大君則提出,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因安全生產事故所造成的工傷,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事故現場,並在一個月內爲工傷員工申報工傷。
“但相關規定卻沒有說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爲員工申報工傷會承擔什麼樣的懲罰。”他說,雖然意見提到了維權農民工在自己申報工傷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這條規定過於軟化與模糊,對“工傷拒賠”的涉事單位不具備約束力。
長期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認爲,意見亮點頗多,但只能算是一個“臨時性的措施”。
“建築領域農民工工傷維權難,最根本還是用工不規範的問題,工程層層轉包到無資格的包工頭手裏,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盧暉臨說,“要想治本,關鍵是要解決這一問題。”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