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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12月16日,省人大和省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條例》內容做重點解讀:今後實施舊城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進行。
省人大城環資委負責人介紹,《條例》細化上位法中授權省、市、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的部分條款,並切合本地實際,形成首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地方性法規。首次明確:徵房必須基於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包括,如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事業的需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政府依照城鄉規劃進行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等。
《條例》對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作出了特別規定,是否啓動、何時啓動、如何補償等應當更多地聽取和尊重被徵收人的意見,取得被徵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實行舊城區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徵得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方可啓動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徵收程序。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欺騙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問題,《條例》對補償原則、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等都有具體要求。其中,補償範圍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等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的補償;臨時安置的補償等。《條例》明確: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條例》對原址返遷時房屋補償面積提出要求,不得小於原居住面積。對於徵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被徵收人無其他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不低於50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不需要再支付50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記者李媛莉實習生楊喬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