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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鰥寡老人及失獨家庭的增多,越來越多老人選擇通過贈與房屋的方式尋找合適的扶養人以安度晚年,那麼如果在贈與合同已辦公證、房屋已辦過戶的情況下,扶養人卻不再繼續履行扶養義務時,老人能否要回已經贈與的房產呢?在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越秀法院劉法官將爲你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可見,老人爲贍養問題可以選擇與扶養人簽訂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扶養人享有受贈房屋權益的同時必須履行扶養義務,如不履行老人即依法享有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協議並取回贈與房屋所有權,即使該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
因此,老人在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建議以養老爲目的的房屋贈與協議應附帶贍養義務,避免無條件贈與,否則糾紛發生時很難獲得法律保護;第二,房屋贈與協議中贍養義務條款儘量做到具體明確,包括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這樣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扶養人保質保量履行贍養義務,一方面確保發生贍養糾紛時劃定扶養人義務範疇;第三,明確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證明文件,以防贈與標的範圍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