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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辦——依法論曲直仗義辯是非
林先生諮詢:我是一名農民工,我們15個老鄉跟着包工頭張某在邢臺某建築公司的工地上幹活,平時張某每月只給我們1000元的生活費,說好工程完工後統一結算工錢。然而我們跟着張某幹了5個月,工程完工也快一個月了,張某仍不給我們結算工錢。我們催他急了,他說自己壓根就沒有承包資質,讓我們直接找建築公司要工資去。據說建築公司還欠着張某不少工程款,請問,我們能直接向建築公司討要工資嗎?
法律幫辦: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建設部出臺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建築企業將工程承包給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張某,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林先生等農民工有權向建築公司討要工資。而且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爲被告主張權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爲本案當事人”的規定,林先生等農民工也可向建築公司主張工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