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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菏澤一女子爲他人擔保借款,因到期未償還借款被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後該女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而且還用其名下的錢購買了兩套房產。直到2014年,其名下的兩套房產被牡丹區法院依法查封,該女子才及時償還所有債務。近日,牡丹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女子終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依法判刑。
2010年7月17日,菏澤的張蘭(化名)與他人一起爲王東(化名)擔保,向劉文(化名)借款108萬元。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然而借款到期後,雖然劉文多次催要,但王東、張蘭等人一直不還錢。看到自己遲遲要不回錢,2011年5月16日,無奈之下的劉文將王東、張蘭等人告上法庭。
2011年5月30日,牡丹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東償還劉文借款108萬及利息,張蘭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雖然經過法院判決,但直到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王東、張蘭等人仍然拒絕還款。爲了儘快要回自己的錢款,劉文向牡丹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1年7月21日,牡丹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蘭進行司法拘留。
後經法院調查發現,張蘭並非沒有能力還錢,並用其名下的35萬元分別於2012年、2013年在菏澤市區購買了兩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2014年4月11日,張蘭名下的這兩處房產均被牡丹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張蘭也因爲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依法逮捕。案發後,看到自己難逃責任,張蘭等人才將所有欠款及利息還清。
近日,牡丹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張蘭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效力的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卻將其所有的35萬元人民幣用於購買房產,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爲均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綜合其認罪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根據相關法律判決張蘭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仟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圖片和音視頻資料,版權均屬齊魯晚報(記者邢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