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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指出,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要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隨着各地土地流轉規模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土地流轉工作開展得紅紅火火。但需要冷思考的是,規模經營特別是強壘大戶甚至超大戶的人爲規模化經營存在一定的風險。強壘大戶不僅會面臨資金難落實、市場難掌控、天災人禍難防範等直接風險,而且會引發轉向非農化非糧化經營的問題,甚至會遭受違背流轉土地用途帶來的政策風險,以及引發流轉土地踐踏流轉農戶利益而產生的社會問題。
土地要流轉,但不可盲目流轉,更不可追求強壘大戶式的所謂規模化經營。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在引導土地流轉時,要針對土地承包人自身的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基礎等綜合考慮流轉的土地面積,讓承包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有利可圖。同時,作爲參與涉農經營的金融機構更是要發揮好金融引導支持作用,一方面,在提供信貸支持、理財幫扶、信息導入等綜合金融服務時,要直接參與土地流轉經營者承包土地的全過程,從源頭上真實瞭解所幫扶對象的經營實力以及流轉土地的真實用途,做到幫扶有的放矢,杜絕幫扶不慎帶來的盲目支持風險和觸犯政策底線引發的政策風險;另一方面,要牢牢把準金融支持的“度”,做到精準測算信貸資金投放總量,依據土地流轉承包者的承受債務能力,以及其經營中的實際資金缺口,嚴格按照承包戶的實際需求投放到位,既不影響正常經營,又能杜絕“支農不姓農”的非農信貸風險。
此外,要靈活發揮金融引導作用,既對經營規模適度的經營戶採取抵押、信用、信譽等多種方式全力支持其做大做優,又對盲目擴大經營規模的經營戶採取信貸限制、退出等淘汰策略,從而有序引導土地流轉的穩健推進。雷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