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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睿一天天地長大了,爸爸和媽媽爲了解決小睿以後上學的問題,決定買個小面積的學位房。由於資金有限,他們選了很久,纔買下一套15平方米的二手房。他們和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先付20萬元,在辦理完產權轉移手續後再付20萬元。正當小睿爸爸準備去辦理房產證時,房主突然要求停止交易,他將已付的20萬元退回,並答應另外賠償現金三萬元。經過協商後,雙方簽訂了退房協議。小睿媽媽想起當初簽完合同後就已經繳納了契稅,頓時充滿了疑問:“我們都沒有買到房子,還需要繳納契稅嗎?如果不用繳納了,怎麼把錢拿回來呢?”
小睿的爸爸媽媽來到地稅部門進行諮詢,地稅的工作人員介紹,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時,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因爲小睿爸爸媽媽在購入這套房屋後還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符合政策規定可辦理退稅的範圍。在仔細覈對了雙方交易的資料和信息後,地稅部門接受了他們的退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