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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800平方米的託老所和200平方米的老年活動場站未來有望成爲北京社區中的“標配”。在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做了《關於〈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對北京居住區養老設施的配置標準做出上述量化規定。對此提議的出發點,代表們都予以了肯定,但也提出量化指標不應“一刀切”,應當根據小區規模有針對性的制定。
法制委員會認爲,今年3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及說明,該文件適當提高了居住區養老設施的配置標準,並對建設資金渠道、主體責任等相關內容做了詳細規定,符合本市實際。因此,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修改爲: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個社區建築面積不低於8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配置社區託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配置養老設施的資金籌措、產權主體、移交方式、經營管理和監管責任,依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及相關規定執行。
多位委員提出,相關部門應公開8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計算依據,建議根據不同規模小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一刀切”。宋慰祖委員直言,目前,國務院對此規定是新建小區需按照人均不低於0.1平方米的面積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這種規定相對更科學,因爲北京量化的兩個指標對於面積大的社區可能無法滿足要求,對於面積小的社區規劃起來難度又較大。榮華委員表示,目前北京新建小區已經按照要求在每個社區中建設不少於350平方米的活動場所了,託老所、老年活動場站在功能定位上與這些活動場所有一定的重疊,在居住相對密集的社區,再建設至少1000平方米的這些養老設施並不一定能完全發揮作用。
此外,對於每個新建小區至少1000平方米的託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到底由誰出錢,各方觀點也難以統一。據北京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介紹,按照目前北京的政策,社區中必須擁有的各種配套設施雖然是由開發商代建,但主要出資方還是政府。“市國土部門掛牌出售的地塊中各種非可售的功能區佔比越大,地塊的底價就會相應做出一些讓步,而且開發商在拿地之前也會將此部分面積計算在成本中,在此情況下,開發商其實承擔的只是建設的工作,並沒有因此付出什麼成本。”張大偉表示。
而李小娟介紹,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是否有能力建設、管理所有社區的養老設施確實提出了質疑。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爲統籌規劃、配置社區養老設施,是政府發揮建設居家養老服務體系主導作用的重要內容。但在具體工作中,政府主導,並不排斥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參與。《條例(草案)》也規定了鼓勵社會上多種主體開放、利用現有設施、場地資源,爲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鼓勵包括社會力量興建或者運營的養老機構在內的所有養老機構,發揮輻射作用,爲周邊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等內容。(記者蔣夢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