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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莊24年前的“永不追回”轉讓案被判決只是轉讓所有權
“一轉千秋、永不追回。”24年前,商人羅某以12萬餘元的價格,從當時的南莊鎮村尾管理區辦事處拿到了400平方米的土地及廠房,爲了確保自己的“權益”,他在合同裏特別明確了這8個字;24年後,南莊鎮村尾經濟合作社認爲該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爲無效,他們有權將土地收回,於是將羅某告上了法院。記者昨日從禪城區法院瞭解到,正是因爲“一轉千秋、永不追回”這樣的字眼,法院認定當時的南莊鎮村尾管理區辦事處轉讓的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而非使用權,確實違法,於是判決羅某返還土地。
起訴:
經濟社稱24年前所籤合同無效
今年7月,禪城區南莊鎮村尾經濟合作社一紙訴狀,將一名姓羅的商人告上了法庭。而事情的起因,是羅某在24年前,和當時的南海市南莊鎮村尾管理區辦事處(即原告的前身)簽訂的一份“一轉千秋”的土地及廠房轉讓協議。
1990年3月25日,南海市南莊鎮村尾管理區辦事處與被告羅某簽訂了一份《轉讓五金廠合同書》。該合同約定,村尾辦事處有舊五金廠,廠房連空地400平方米,再加上廠內大小設備,以價值121300元的價格轉讓給六隊的羅某使用,“一轉千秋、永不追回”,今後辦事處不能用任何藉口收回該廠400平方米及設備使用。羅某也就憑着這份合同,一直使用該土地至今。
村尾經濟合作社認爲,合同簽訂雙方將農村集體土地出讓違反了《土地法》當中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確認爲無效合同;羅某違法佔用《轉讓五金廠合同書》時所涉及的廠房及土地,也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村尾經濟合作社請求法院判令合同無效,同時羅某應立即返還佔用的廠房及400平方米的土地。
迴應:
出“巨資”買的只是土地使用權
“我們當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以有償方式取得的,而且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在法庭上,羅某的代理律師連連喊冤。他稱,在1989年末至1990年初,當時的南海市南莊鎮村尾管理區因欠銀行貸款需要籌資償還,同意將其所有的舊五金廠連廠房及土地等轉讓給個人使用,但經多次協商均沒有人接手。後來,羅某經多方籌資,籌得121300元交付給南莊鎮村尾管理區清償銀行貸款,南莊鎮村尾管理區於是將舊五金廠交付給羅某使用。
羅某的代理律師強調,121300元在1990年時屬於“巨資”,同樣價款在當時可以拿到3~4畝土地的使用權。更重要的是,羅某是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原告4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而並非所有權。因此,羅某取得該4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並不與法律發生衝突,並不違法。
最後,羅某的律師表示,羅某願意以有償的方式繼續使用原告的土地。
法院判決:土地轉讓的內容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從合同書的內容看,南海市南莊鎮村尾管理區辦事處向羅某轉讓的五金廠的財產中包含了400平方米的土地,並且約定轉讓給羅某使用而永不追回,其實質上是向羅某轉讓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根據合同簽訂時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此,該合同涉及轉讓土地的內容因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爲無效。
據此,禪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轉讓五金廠合同書》中涉及400平方米土地轉讓的內容無效;羅某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莊鎮村尾經濟合作社返還土地及土地上的上蓋物。(記者劉藝明通訊員邱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