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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鬆(化名)有一套市郊90m2的房子,市場價約95萬元,想不到他卻以50萬元的低價轉賣他人。這究竟是爲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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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套房本可還清所欠款項
卻以市價五成出售
由於做生意缺乏資金,夏鬆在2011~2013年間先後多次向好友老馬借款用於彌補生意虧損,老馬看在好友的份上,前前後後共借了夏鬆100萬元左右。誰知夏鬆生意失敗,約定時間內未能還清欠款,2014年1月9日,老馬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夏鬆與其妻子共同償還10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通過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夏鬆夫婦於3月底前一次性償還老馬100萬元借款及產生的利息。
按照雙方的口頭約定,兩個月時間夏鬆將市郊一套9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脫手,按市價出售後應該可以償還欠款。誰知就在還款前一個月,老馬從朋友處得知夏鬆夫婦將這套市價估計接近100萬元的房子以50萬元的低價出售給了第三人小鄭,小鄭一次性付款後與夏鬆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併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老馬得知這一情況後,當即愣了。夏鬆拿什麼來還欠自己的100萬元?無奈之下,老馬再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夏鬆夫婦與小鄭的房屋買賣合同,認爲該房屋以極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明顯是爲了逃避債務。夏鬆夫婦卻一再辯解稱房屋賣給小鄭是爲了償還之前欠小鄭的債務,並不是爲了逃避債務而轉移房產。
然而法院在審查的過程中,從相關機構處確認該房屋的市場價約爲9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夏鬆夫婦轉讓的房產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其與小鄭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撤銷。
律師點評:
債務人若低價轉移財產
交易可判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另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中,房產的市場價爲95萬,實際轉讓價格只有50萬,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法院據此作出上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