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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亦中)承租的房屋漏水,房主沒及時維修,承租人拒付房租。房主認爲其違約,要求支付房租並另付違約金。市中級法院昨日判決駁回房主關於違約金的訴求。
2011年7月,閉某爲開辦藝術教育培訓學校,與孫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閉某承租孫某商鋪,租賃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租金50元/平方米/月,按季度繳納。閉某如無故拖欠租金,孫某有權要求閉某每天按實欠租金的5%加收滯納金;租賃期間內,如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孫某負責維修;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情況下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轉讓、租給他人,視爲違約,賠償另一方損失並承擔違約金1萬元。
自2012年10月起,閉某承租的商鋪出現嚴重漏水,導致放置屋內的鋼琴等物品損壞。孫某曾向物業公司反映房屋漏水情況,但問題未能及時解決。閉某隨後搬離承租房屋,同年12月起,再未支付租金。
2013年9月6日,閉某用特快專遞向孫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指出因租賃房屋漏水嚴重,孫某拒絕修繕,已構成違約,致使無法在房內正常經營,故要求解除《商鋪租賃合同》,並要求孫某承擔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孫某將閉某訴至法院,要求閉某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自2012年12月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13年9月,閉某未交納房屋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應向孫某支付8個多月的租金1.2萬餘元。本案中,閉某以房屋漏水未修繕爲由,向孫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未違反《商鋪租賃合同》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故不支持孫某要求閉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的訴訟請求。判決閉某支付孫某房屋租金1.2萬餘元,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