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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報載,最近有專家表示,房地產稅應該在2015年進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夠完成立法,2017年將可以依法全面實施。
也有意見認爲,目前房地產市場處於低迷狀態,此時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是否會產生矛盾,甚至會讓已經不太景氣的房地產市場雪上加霜?
我們認爲,不應把房地產市場景氣與否與加快房地產稅立法進程這兩件事情相提並論。事實上,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所要求的,其涉及的是我國財產稅制的建立與完善,可以這樣理解,財產稅制中的房地產稅一天不明確,現行的房產稅依然生效,土地出讓金制度也一樣生效,同樣有效的還有多個與土地房產相關的稅種——包括土地增值稅、城市建設稅、耕地佔用稅等。
其實,中央政府所提出的房地產稅,是一個全新的稅種,但是這個稅種並不是在其他房地產相關稅種不變的情況下額外增加的一個新稅種,而有可能是合併相關的稅種並對相關房地產稅制進行優化後的全新稅種。
我們認爲,全新的房地產稅還有可能成爲營改增之後填補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的一大稅種,從而在重構中央與地方的財稅關係上扮演着舉足輕重的角色。對於這樣一個關注度極高,影響極爲深遠的稅種的推出,中央政府也是慎之又慎的,故沒有按照房產稅那樣,由國務院頒佈試點城市和方案,再視進展情況擴大試點範圍的思路和做法,而是把稅種的構思和稅制的設計直接交回給全國人大,讓人大從立法的角度對此加以考慮和研究。
至於人大如何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而在此過程中如何充分藉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政府部門的行政資源的配合與支持,這是值得我們期待的事情。
至於2015年房地產稅能否進入立法程序並在2016年完成立法,主要取決於中央與地方需要在多大程度上藉助房地產稅的立法和實施來逐步完善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取決於全國人大作爲立法機構以何種方式和在多大的廣度深度上聽取民意對房地產稅的評價意見和觀感,也取決於中央政府如何從技術上解決房地產稅的雙稅基問題:該稅種實際上是對兩個稅基徵稅,一是房產,二是土地。構成房產的鋼筋水泥隨着時間推移是貶值的,而構成地產的土地價值則可能是上升的;房產的擁有者是個人,土地的擁有者是國家。政府如何通過房地產稅這一個稅種同時對分屬兩個不同的稅基進行徵稅,從法理上如何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可能是一大難點。
可見,全國人大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的精神推動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主要的考慮可能並不是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是低迷還是高漲,而是希望從制度設計和法治建設的高度出發。
當然,房地產市場如果持續低迷的話,多少會影響公衆人士的觀感,作爲民意的一部分,對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產生一些影響也是不奇怪的,但是作出這樣判斷的前提是,房地產稅必然是會增加納稅人的負擔。而從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的公開解釋看,房地產稅儘管是新稅種,卻有可能是整合現有的房地產相關稅種和收費,讓其更加公開和透明,甚至還會改變現有房產稅的徵收方式,即從一次性徵收改變爲在保有環節徵收。另外,計稅依據也可能會發生變化,譬如說第一套自用的住房免徵或者打折徵收。如果傳言屬實,正在醞釀的房地產稅還有可能成爲房地產剛需市場的利好因素。
更重要的是,如果房地產稅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的主體稅種,而且其用途又像某些評論所說的那樣會用於地方醫療、基礎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的話,房地產稅的徵收不但不會起到壓抑房價的作用,甚至還有可能讓房地產價格更加穩定甚至走高:當房地產稅的納稅人得知其所繳納的稅收是讓其自住或投資物業所在的社區的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體系更加完善,他們還有什麼理由不願意繳納房地產稅呢?可見,近期某些城市的房地產市場低迷與中央政府有意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這兩者之間應該是沒有矛盾。
(作者是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