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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私人會所如何界定?
《規定》明確,歷史建築,是指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築物。
公園,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向公衆開放,用於開展遊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已設立的如何處置
《規定》指出,對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區分情況處置:
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
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爲的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
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頓;
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爲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工作失職如何問責?
《規定》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住房城鄉建設(園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務、稅務、工商、旅遊、宗教、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涉及的項目立項、規劃建設、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事項嚴格審覈把關,屬於私人會所性質的不予辦理。同時要求,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規定》指出,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衆和新聞媒體監督。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認真受理舉報,對違規違法行爲,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規定》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職能職責,搞好統籌協調,研究解決問題,制定政策措施,堅決防止和糾正侵佔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