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嚴酷現實,農房質量堪憂
雲南魯甸6.5級地震,造成2.58萬戶房屋倒塌、4.06萬戶嚴重損壞,617人遇難、112人失蹤、3143人受傷,其中絕大部分損毀房屋是農房,絕大部分遇難者是農村居民,雖其震級不算高,卻造成如此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讓人痛心疾首。我省發生的“5·12”地震,所有倒塌的住房中農房佔85%,所有遇難者中農村居民佔70%;“4·20”地震中197人遇難,全部是因農房倒塌造成的。歷次重大地震災害都是農房損毀最多,不僅土坯農房損毀嚴重,而且一些新蓋不久的農房也大量損毀、倒塌,新舊農房的質量都令人擔憂;農房倒塌直接造成農村居民傷亡,農房質量成爲了威脅農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大隱患。農房在大災大難面前如此脆弱,這不得不讓我們深思。
二、痛定思痛,農房問題原因何在
縱觀我國近年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特別是地震,爲什麼農房損毀數量和農村居民傷亡人數總是最多?其根本原因是城鄉住房建設管理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村房屋的質量比城市房屋的質量普遍低很多。城市住房建設有較爲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確保各項質量安全要求落到實處;城市建房由專業的設計單位設計、專業的施工企業施工,房屋的質量安全從而得到有效保障。而農房建設管理採取的是完全有別於城市房屋管理的另一套辦法,農房建設一直沿用千百年來“親幫親、鄰幫鄰”的傳統方式,房屋建在哪、怎麼建都由農民自主決定;農房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缺失,機構和人員嚴重不足,質量監管無任何強制性手段,普遍無規劃選址、無地質勘察、無建築設計、無施工圖紙、無專業施工隊伍、無過程監管和質量驗收。這樣建成的農村房屋質量安全根本無法保障,更談不上抗震設防。
三、他山之石,國外農房如何建設管理
許多國家對城市和農村的住房建設從一開始就遵守統一的法律法規,實行統一的建設標準,以統一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城鄉一體化管理,如此建設出的房屋質量,無論城市還是農村,沒有任何差別。如英國、美國、法國。有部分國家,如日本、韓國,在歷史上也曾對城鄉住房建設管理採取和我國現有相同的“二元結構”,其結果也和我們一樣,城鄉住房質量存在較大差別。爲保障農房建設質量,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城鎮化率超過50%、人均GDP達到5400美元時,頒佈了《建築基準法》等涵蓋農房建設管理的30多部法律;韓國在20世紀70年代,城鎮化率超過50%、人均GDP達到5800美元時,設立了“新村運動協議會”,建立了農民主體、政府管理的農房建設管理體制。可見,各國農房建設管理的路徑雖有不同,但最終都要回歸到城鄉住房管理一體化的模式上,這是確保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我國頻發的地震災害給農村造成了巨大損失,血的教訓警醒我們,強化農房建設監管指導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加強農房建設管理、提高農房建設質量,是保障農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基礎,是實施城鄉統籌發展戰略、促進城鄉資源和要素平等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我黨堅持以人爲本執政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各級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責。目前,我國城鎮化率爲53.7%,人均GDP爲6000多美元,已超過日本和韓國當初的水平,也是該破除城鄉住房建設管理“二元結構”的時候了。
四、儘快啓動,建立城鄉住房一體化管理體制
借鑑國外農房建設管理的做法,綜合國內各省市在農房建設管理中的有益探索,國家應儘快實施城鄉住房建設一體化管理。一是啓動立法工作。從國家層面制定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對規劃、選址、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監管機構、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明確農房建設基本程序,從管理制度和管理體制上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出臺扶持政策。加快農房建設管理體制創新改革,建立健全農房建設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改變重城市輕農村的城鄉住房建設管理局面;加大農房抗震設防資金投入,研究制定規範農村施工隊伍和鼓勵技術人員下鄉服務的政策措施,爲強化農房建設管理提供必要條件。三是開展試點示範。可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地震多發地率先啓動城鄉住房一體化管理試點,積極探索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模式,爲國家立法決策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