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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通過中介爲兒子買了一套婚房,但裝修時才得知該房屋的男主人因該房屋火災喪命。認爲原房主隱瞞信息出售“凶宅”構成欺詐,張女士起訴要求退房並索賠。近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否認房屋爲“凶宅”,作爲第三人的中介公司則認可“凶宅”的說法,同意原告退房。此案將擇日宣判。
買來婚房是“凶宅”
據張女士說,因兒子定於今年“十一”結婚,爲給兒子買婚房,她於今年年初委託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從崔女士母子手中購買了位於朝陽區芍藥居的一套房屋,總價爲280萬元。中介人員曾當面詢問房主崔女士該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答覆說沒有。4月4日,張女士對已過戶的房屋進行裝修。
“後來有鄰居問我爲什麼要買這房子?說男主人是被燒死在房裏的,消防車都來了,房子是‘凶宅’。”張女士說,經中介再次確認,崔女士才承認其前夫在該房屋內非正常死亡。
張女士認爲,簽約前,她和中介已明確詢問崔女士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兩名被告沒有如實告知,故意隱瞞這個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其行爲已經構成欺詐,應依法撤銷合同並賠償自己裝修損失費7.3萬餘元。
被告否認存心欺詐
庭審中,崔女士否認其隱瞞事實。她說,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證明,其前夫趙某因牀鋪引燃導致過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我認爲該房並非凶宅。另外,當時中介是問房屋是否有發生過自殺、他殺,而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除在簽訂告知書時中介問過凶宅的問題,我和原告都沒有提及有關凶宅和婚房的事。”崔女士認爲,她沒有欺詐。
崔女士的代理人還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認爲只有發生過自殺、他殺等人爲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纔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觀上的惡性,不糾纏世俗的恩怨仇恨,不應納入“凶宅”的範圍。原告將意外事故定性爲“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會認知,也超出買房時中介告知書中對“凶宅”的認定。
而張女士的代理人則認爲,火災發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爲生活不如意而自殺,且意外死亡也屬於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僅要比正常市場價格低出四五十萬元,而且很難出手。
中介支持原告訴求
昨天上午,鏈家公司作爲第三人出庭並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說,公司在簽約時盡到審覈義務,因原告明確其買房是用於婚房,所以工作人員特別強調了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買方知道房屋內死過人,肯定不會買”。代理人說,公司接觸過很多購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會讓他們感到恐懼,這樣的房屋降價都沒人買。
據悉,因起訴房屋爲“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並不少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爲,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屬於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賣房人應當主動披露。晨報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