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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二,本報報道了陽光嘉苑小區房屋建築面積“缺斤少兩”的情況(詳見10月28日FSA28版)。事實上,拿到房產證後才發現房子的面積“縮水”了的事情,並不少見。在魁奇路購置了一套商品房的李女士也碰到了這種麻煩事。由於公攤面積減少,導致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縮水,李女士一紙訴狀把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業內人士建議購房者,除了與開發商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外,購房者最好再與開發商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對建築以及公攤面積的差異處理方案再做詳細約定。
事件:建築面積縮小
2010年,李女士在魁奇二路購買了一套78.29平方米房子,其中套內建築面積59.40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18.89平方米的商品房。計價方式以套內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每平方米11508.03元,總金額683577元。
後來,根據佛山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測繪結果表示,該商品房最終套內面積爲59.94平方米,比之前簽訂的合同面積增加了0.54平方米。根據合同的約定,該房屋的總房價達到了689791元,於是,李女士向開發商支付了多出來的套內面積的房款6214元。開發商收到房款後,爲李女士開具了售房款發票,載明房屋建築面積爲77.97平方米,單價爲8846.88元/平方米,金額爲689791元。
接下來,李女士的房產證辦下來了,發現建築面積比合同上的約定少了0.32平方米。建築面積縮水的原因是公攤面積減少了,導致建築面積也減少。
判決:
開發商應爲縮水面積買單
建築面積縮水了,開發商該不該退錢給李女士呢?開發商認爲,該商品房是以套內面積計價的,因此對於公攤面積差異到導致建築面積減少,開發商可不做出任何補償。但禪城區法院卻審理認爲,開發商應爲縮水的建築面積買單。
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四條,當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而面積誤差的絕對值又在3%的範圍內,即李女士的房屋建築面積縮水了0.32平方米,開發商應退還相應房款。具體計算方式爲:合同約定總房款÷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實際減少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建築面積-房產證登記建築面積)。
因此,開發商應向李女士退還的房款爲2794.03元。
分析:
套內面積計價合同
只認套內面積差異
記者瞭解到,如果只是套內面積出現了偏差,那就很好辦,按照合同辦事,根據合同裏“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的條款進行處理。但如果是建築面積出現了差異呢?以套內面積計價的“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條款就不適用了。
因此,建議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再做一份《商品房面積差異補充協議》,明確套內以及建築面積、公攤面積出現差異後的處理辦法,防患於未然。文/記者陳鈺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