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規定要求,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規定明確,相關部門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涉及的項目立項、規劃建設、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事項嚴格審覈把關,屬於私人會所性質的不予辦理。對已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爲的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頓;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爲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