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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開發商直接讓旗下物業公司當起樓盤小區物管,容易導致後續管理出現各種糾紛矛盾。28日起,《關於進一步規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簡稱《通知》),開始向公衆徵詢意見。
《通知》提出,開發商應當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其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應當以全部物業管理區域爲範圍。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在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爲避免分期開發的小區物管各自“劃地而治”,在滿足兩種條件下,物管公司可以沿用的:劃定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物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有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已出具的前期物業管理中標備案回執的;劃定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早期物業由建設單位於2003年9月1日之前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按規定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後也可以“繼任”。
《通知》對招投標選聘前期物業管理的主要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事後備案6個程序。每個程序都詳細的時間限制、文件內容涵蓋等等。爲防止開發商仍“肥水不流外人田”任用子公司物管公司,《辦法》指出,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通知重新招標。(記者/鄭佳欣實習生/何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