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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逃避“中介費”,買家(或租房者)通過中介看了房源後,私下接觸房東完成交易或租賃,業內稱之爲“跳單”。近日,陽山縣一房產中介將有“跳單”可能的買家郭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務費5.3萬元。
去年6月30日,郭某到陽山某地產中介服務部諮詢房源信息,並在該地產中介服務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實地查看了房屋。同年7月4日,郭某購買了歐某的房屋(下稱“涉案房屋”),但郭某拒絕向房屋中介支付服務費。地產中介認爲其與郭某簽訂了看房確認書,且《看房確認書》中有禁止“跳單”格式條款,並帶郭某查看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兩套房源,在看房後一直與郭某保持電話聯繫,已經爲郭某提供了居間服務,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郭某支付房屋居間代理服務費53000元。
郭某則表示該地產中介的確帶其看過其他房屋,但並沒有看涉案房屋。此外,郭某和歐某均表示,兩人是朋友關係,兩人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通過房屋中介。
陽山法院認爲,郭某與地產中介簽訂的《看房確認書》中有禁止“跳單”格式條款。根據相關規定,陽山某地產中介服務部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對於限制郭某責任的條款已經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也未能證實已經對該條款對郭某予以說明。
陽山某地產中介服務部提供的《求購客戶登記表》,其內容均爲該地產中介服務部自行書寫,並沒有經過郭某的簽名確認。且郭某及第三人在庭審中亦對該地產中介帶郭某查看涉案房屋的陳述不予認可。因此對地產中介主張的就涉案房屋爲郭某提供了居間服務的陳述不予採信。
因地產中介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郭某利用了其提供的房源信息而促成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故郭某與歐某的交易,不構成“跳單”違約。遂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張俊通訊員/張聰聰蔣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