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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轉發十部門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韓潔、何雨欣、方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下簡稱“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專家指出,這是繼去年底中央紀委、中央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通知,要求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以及今年以來中央教育實踐活動辦通知,把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作爲教育實踐活動反“四風”重要內容之後,中央層面又對清理整治私人會所做出具體部署。
與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規定更加具體、全面,可操作性強。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綜合文件對私人會所的定義、設立形式等規定得比較原則,現在從主管部門角度制定更詳細的規定,更便於執行操作,更好推動落實清理整治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指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此外,規定還指出,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衆和新聞媒體監督。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認真受理舉報,對違規違法行爲,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什麼樣的私人會所該被整治?
規定明確,所涉及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哪些形式的私人會所需要整治?
規定明確,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如何處置?
相對於一些地方以關停方式“一刀切”處理,規定對已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將區分情況處置:1.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2.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爲的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3.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頓;4.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爲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會所問題誰來管?如何監督?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住房城鄉建設(園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務、稅務、工商、旅遊、宗教、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涉及的項目立項、規劃建設、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事項嚴格審覈把關,屬於私人會所性質的不予辦理。
規定還明確,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