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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物業要漲管理費拒交不給辦停車月保?》新聞追蹤
8月10日本報曾報道過《廣州物業要漲管理費拒交不給辦停車月保?》一事,記者獲悉,該案已於近日在海珠區法院開庭,法院擇日將直接宣判官司結果。法庭上,爭論焦點在於,部分業主之前選擇銀行劃扣管理費的方式,物業提出漲價後,一直都是銀行劃扣,物業認爲只要有交費發票,等於同意漲價,但有業主認爲,業主本人不同意不能算作同意漲價。
業主簽名部分作假?
記者獲悉,雅郡花園業主訴訟物業公司非法漲物業管理費一案10月23日下午海珠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到庭旁聽的業主有8人。業主原告方就前一次金銘物業所提供的800多份意見徵詢表中進行了部分覈實,其中有100多份的意見徵詢表的簽名非業主本人簽名;另有100多份意見徵詢表中業主籤“同意適當漲價”,金銘公司全部歸爲“同意漲價到2.5元/平方米(公寓)或4.0元/平方米(別墅)”。
同時業主原告方提供了幾十份業主錄像和聲明,內容爲“意見徵詢表非本人所籤及表中所寫內容非業主意願”;已在第一次開庭後15日內將這3份作爲證據提交給海珠區法院。
法院改日直接宣判
法庭上,金銘物業拿出了6月份的管理費發票的電腦留底資料作爲證據,認爲此100多名業主及提供錄像資料的幾十名業主的大多數都已經交了管理費,所以認定是視爲同意漲價標準。法官要求金銘物業提供與管理費發票相關的資料。
但業主認爲,小區管理處給業主的意見徵詢表在4月前已經完成,不能以5月及以後業主是否交管理費來作爲是否同意漲價的依據。
同時,已經交費的業主還有各種被迫的原因,並不是心甘情願同意漲價,管理處不能以有交費發票就視爲同意管理費升價標準的依據。
據悉,第二次開庭後雙方可以再書面補交證據或說明,但不再開庭,海珠區法院將改日直接宣判。(記者熊佳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