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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鄰居家沒有打好地基,連累自家房屋出現裂縫,陳某向法院起訴卻被駁回,原因是陳某要求“太高”。
陳某於2000年在河口路建起一層平房居住使用,2010年鄰居秦某在與陳家的宅基地北邊相連的兩塊住宅用地上也蓋起北端八層南端七層的房屋。2012年開始,陳某發現自家房屋整體後仰傾斜,牆體出現多處裂縫,他當下就猜測是秦某建房時沒打地樁,致使房屋建成後嚴重沉降造成了自家的房屋受損。在上門理論未果後,陳某與秦某鬧上法院。經過幾番舉證質證和勘驗現場,瓊山法院認定因爲秦某建房地基未處理好,導致陳某房屋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秦某應對危險點負全部責任。
雖然責任在秦某,但陳某卻不同意進行修補、加固,而是強烈要求秦某必須擔負起自家房屋推倒重建的費用,經過法院調解仍堅持己見。最終,瓊山法院根據現有鑑定機構的結論,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決駁回了陳某要求將房屋推倒重建的訴訟請求。記者林菲通訊員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