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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遺留問題導致的物業糾紛如何解決?業主自治管理如何落實?22日,記者從濟南市法制辦獲悉,濟南市法制辦從10月22日起到10月29日,將正在審查修改的《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擬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內容寫入合同
不少業主在買房時,由於沒有提前知曉物業內容,導致後來因物業費過高或服務太差產生糾紛。徵求意見稿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有望減少物業糾紛問題發生。
開發企業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爲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內容,同時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對臨時管理規約向買受人明示並予以書面承諾。
物業不得捆綁收費
居民反映強烈的物業捆綁收費,這次新規提出了一個解決辦法。新規擬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其收取業主應繳納的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業主提供服務。
並且,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爲由拒絕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