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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購房兩年了,不僅該房屋內原有戶口遲遲未遷出,還又遷入了新戶口,購房人小李夫婦遂狀告賣房人,索要55萬元違約金。今日記者從海淀法院瞭解到,小李夫婦的訴求被判決駁回了。
前年10月,小李夫婦與王先生、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二人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套房屋。“合同中約定,對方如未在房屋過戶10日內辦完戶口遷出手續,應當付違約金。而現在王先生前妻劉女士的戶口一直在該房屋內,過戶後,王先生之子小王從部隊轉業,也將戶口遷至該房屋。”小李夫婦遂要求王先生、張女士支付違約金55萬元。
但王先生和張女士表示,他們已按約定將其戶口從房屋內遷出。王先生的前妻與王先生無關,他們也通知她遷出戶口,盡到了義務。該房屋過戶後,王先生的兒子又將戶口遷至此屋內,但此時的產權人已變更爲對方,與他們二人沒有關係。因他們沒有違約行爲,所以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法院查明,張女士的戶口從未在該房屋內,王先生的戶口已按約定遷出。王先生與前妻劉女士於2005年離婚,劉女士的戶口一直在該房屋內。王先生已通知劉女士將戶口遷出,但她的戶口至今仍在該房屋內。房屋過戶後,小王從部隊轉業回京,其戶口遷入該房屋。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上述案外人的戶口遷移情況與王先生、張女士自身原因無關,且案外人並非買賣合同相對方,故不應由王先生和張女士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駁回了小李夫婦的訴求。
法官釋法
爲什麼新戶主敗訴?
就此案法官認爲,王先生夫婦已按合同約定將自身戶口從約定房屋中遷出,兩人不存在違約行爲。王先生的前妻劉女士早在合同簽訂前即與王先生離婚,她並非合同的相對方,亦與王先生不存在利害關係,王先生無法決定劉女士個人的戶口遷移,故王先生對劉女士的戶口至今在該房屋內一事不承擔責任。房屋過戶後,王先生之子的戶口按相關規定遷入上述房屋內,其落戶行爲與王先生無關,對此亦不應由王先生承擔責任,故法院駁回了小李夫婦的訴求。
新戶主該怎麼辦?
法官提醒大家,突然新遷入戶口的情況,除了參軍外,可能還有以前上山下鄉等情況。訂立買賣房屋合同之前,要充分全面地瞭解房屋的各項情況,以避免相應的經濟損失和交易風險。購房時,最好委託房屋中介公司事先查下目前房屋既有戶口有多少人,另外有沒有類似於此案中這種參軍的情況。要將委託中介審查的項目列明在居間服務合同中,最好有書面的審查結果。
那麼,已遇此情況還有沒有救濟的途徑?法官認爲,如果有證據證明中介公司有責任查清戶口問題,卻未告知或者告知不清,購房人可起訴中介公司進行相應的維權。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原房主對參軍轉業戶口遷回等事知情,則可以起訴原房主予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