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擬設新規
本報訊(記者鄧柱峯、劉鵬飛通訊員許偉)昨天,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在網上掛出了《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示期至28日結束。
根據該意見稿,地方政府在住宅開發的同時,需徵教育部門意見,根據當地的人口密度等配建教育設施。開發商也有責任按要求規定建設和移交項目內的教育設施。
原則:
公辦幼兒園小學不在範疇
意見稿提到,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是指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定,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小學。而由政府投資建設幼兒園、小學不屬於本辦法範疇。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規定建設和移交所開發項目的教育設施。城鄉規劃、國土、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監督管理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意見稿明確。
要求:
住宅開發需徵教育部門意見
在具體要求方面,意見稿規定:“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同步編制機制,區級人民政府要根據行政區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狀況、城鎮化水平等因素,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設計規範》,科學制定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行城鎮總規、控規、詳規與教育專項同步編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另外,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區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制定配建教育設施的項目、規模、設施要求、交付使用條件等事項,明確配套設施產權屬區級人民政府,並應當向社會公佈。
意見稿同時強調:“對未達到配建要求的零星小地塊進行出讓開發時,規劃、國土、教育等部門要落實基礎教育建設專規要求,需在該區域預留基礎教育設施用地。”
管理:
配建教育設施驗收後
需無償移交當地區政府
意見稿中最重要的一個規定明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企業代建,經驗收合格並初始登記後,無償移交當地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統籌並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禁止將配建教育設施進行分割、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
如開發商出現未按規劃設計要求規定的內容履行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義務,如擅自縮減配套設施項目及規模等情況。意見稿也提出,行政執法部門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未按時完成配建教育設施移交手續的,或將其轉讓、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的,由當地區人民政府作爲被侵權的一方依據合同約定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未按要求完成移交手續的,相關部門不再辦理該住宅項目的審批及驗收。”意見稿最後說道。